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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6 10:35:00 点击: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对学生实施评优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

第二条 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年评优与奖学金的发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校历规定),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四条 学年评优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生在评优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学年评优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审核,各年级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比例及条件的设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先进个人奖,先进个人评选的比例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5%以内。

(一)优秀学生标兵奖,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以内,评一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和优秀学生干部奖总人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以内,评二等奖学金;

(三)单项积极分子奖,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以内,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凡涉及年级或专业民主推选的,出席人数应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4/5以上,选举结果才有效。

第八条 非毕业班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按“2000/人”的标准发放;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按“1000/人”的标准发放;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按“500/人”的标准发放;

毕业班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学年评优分数等)、或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受学校和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罚者;

(四)违反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章制度者。

(五)有不及格科目者;

(六)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达标测不达标者;

(七)有旷课记录者;

(八)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记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单项积极分子:

(一)前款(一)至(四)种情形之一者;

(二)有旷课3节以上者;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2次以上者。

 

第三章 先进个人奖评比细则

一、申报“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条 申报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一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后,须计出各项得分,之后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学业分×70 %+能力×10 %+文体×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以内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二、申报“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申报优秀学生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院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院级以上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三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评优细则》(见附件)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评优细则》(见附件)的加减分项后,须计出各项得分,之后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学业分×70 %+能力×10%+文体×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6%确定优秀学生人选。

三、申报“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校级或者院级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活动有显著成绩;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30%以内。

第十五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见附件)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见附件)的加减分项后,须计出各项得分,之后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学业分×60 %+能力×20 %+文体×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4%确定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四、申报各类单项积极分子

单项积极分子奖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以内。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一)学习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 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在院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第十七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学业表现的加减分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学业分×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 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学习积极分子人选。

(二)科研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 申报科研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品,或者完成了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九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七条(一)、(二)、(三)、(四)、第十二至十四条加分项,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科研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科研积极分子人选。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二十条 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者必须为学生干部,且工作积极,具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一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三条(五)、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加减分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社会工作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中的学生干部不包括社团干部。

 

(四)文娱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能够中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

第二十四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三十条加减分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文娱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人选。

 

(五)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 申报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果显著。

第二十六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十二条加减分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体育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人选。

 

(六)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工作中有显著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评选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加分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社团活动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按照分数排名高低,确定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七)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 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第三十条 评比办法: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加减分项,如实详细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参照《学年测评细则》的德育测评和第十六条至二十条加分减项后,计出各项得分,依据以下公式计出总分:品德分×15% +社会实践能力×85%

(三)申请人向班级评优小组递交个人总结、《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评议、审核;

(五)班级评优小组将审核过的同学名单及材料上交年级评优小组,年级评优小组复审,并根据分数排名高低,确定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人选。

第四章 评优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分别成立学院、年级(团总支)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办主任、各年级工作组组长、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长构成,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办主任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院系学生学年评优工作;

3、对各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4、审核学院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5、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年级(团总支)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代表、团总支副书记、级长、年级学习委员、党支部党员代表两名、普通同学代表(每专业至少一名)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年级同学做好上一学年的个人总结和新学年的个人发展计划;

2、制订本年级学年评优细则;

3、评议确定本年级学年评优的人选;

4、填写、上报与学年评优工作有关的表格和材料;

5、做好与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年评优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总结。学年评优可以采取事前申请与事后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即: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个人撰写出学年发展计划书上交辅导员备案;学年结束后,学生写好个人总结,如果认为自己符合评选优秀个人的条件,可以提出评优申请,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附上有关材料上交班委。

(二)班评议与推荐。全班同学在听取提出评优申请同学的个人汇报,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的方式,评出该同学的品德表现基本分。班委、团支委和同学代表联席会议采取民主形式评议推荐本班学年评优的人选。

(三)审核。年级学年评优小组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参评同学各项测评的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年级学年评优小组经过审查核算和换算后,将学年评优成绩(即德育、学业、文体、能力四个单项合成总分)向本年级全体同学作三天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同学自公告之日起三天之内,对学年评优成绩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提出,由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年级确定。年级学年评优成绩确定后,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比例和名额,采取民主形式评议确定本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填写有关表格和材料,上报学院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确定人选后,由学生上网申报,辅导员负责网上审批。

(六)学院审查与公示。学院学年评优工作小组根据本细则审定各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在本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填写有关表格及材料,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七)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学年评优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制作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形式、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的形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年评优先进个人荣誉证书的发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登记表和审批表,经学生办主任审批后上报学院党委副书记;

(二)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

(三)学生事务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

(四)学院按批准名单填写荣誉证书,并凭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的学年评优先进个人审批表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填写荣誉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学年评优奖学金的发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填写奖学金请款单和奖学金发放签领表报学生办;

(二)学生办审核无误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持领导签字后的请款单到财务办办理请款手续;

(四)辅导员将奖学金发给先进个人,由先进个人在奖学金发放签领表上签名;

(五)辅导员持学生签名后的奖学金发放签领表到财务办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奖学金是学校对获奖者的物质奖励和资助,是获奖者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克扣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范,由学生亲自签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领取的奖学金,应当用于与学业有关支出,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各年级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学年评优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所有,并接受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全体学生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