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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01 10:35:00 点击:收藏本文

为规范纪检工作,方便各副班遵循相同的规章制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此通知,内容如下:

1. 学生请假条一般情况下一式一份,学生请假步骤如下:

填写请假条——辅导员签署意见——科任老师审批——副班长保存及记录——副班长每周一前上交上周考勤表、假条到辅导员办公室,并口头汇报特殊情况

补充:

l 如科任老师需保留请假条,则学生填写请假条时一式两份。

l 如学生不能事前到办公室填写假条,请先通过短信或电话联系辅导员和任课老师,事后于一周内补写假条。如学生突发病况,请相关班委立即联系辅导员。

l 学生请假时,属事假的要由家长电话联系辅导员证实,病假的要有医生的证明,属公假的要有证明文件。

l 每周汇总考勤情况由当事同学签名确认,同时每月旷课同学将于年级内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包含3次)者,其记录将记入事实档案。

2. 《学生手册》中有关考勤的重要内容:

l 请假学生,一学期累计超过上课周数三分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需重新修读。

l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者,由院系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旷课累计达24学时以上者,由院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由院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核给予记过处分。

l 学生考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

l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l 有旷课记录者,在学年评优中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及二等奖学金。

 

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2013年级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